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行为,降低发行成本,防止债券超冒发行和挪用,
维护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参照现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有关名词具有以下含义:
一、中央结算公司,是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或核准采用中央结算公司中央债券簿记
系统和债券柜台业务中心系统以记账方式登记和托管的企业债券(以下简称债券)。
三、中央债券簿记系统,是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和管理的用于债券登记和托管、结算过户、债券兑
付等业务的电子化账务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簿记系统)。
四、债券柜台业务中心系统,是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和管理运行的,与各债券柜台业务系统联网用
于交换和处理债券柜台业务相关数据的电子化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简称中心系统)。
五、债券承销商,是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在债券发行审批或核准文件中确定的有资格承销分销债券
的金融机构。
六、债券柜台业务系统,是指作为二级托管人的债券承销商根据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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