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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0
2024-09-07
编号: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1
       签 约 须 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
信息全面、真实、有效。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
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
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
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
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
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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