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 156—2011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1]171 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 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
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 [2009]320 号)要求,由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组织编制的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在特殊教育学校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
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
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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