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经理管理办法(试行)
*银发〔2005〕288 号 2005 年 7 月 21 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面向市场、面向客户的金融服务体系和
稳定高效的营销队伍,发展和巩固我行基本客户群体,扩大
市场份额,提高我行综合竞争能力、整体效益和风险防范能
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户经理是指为客户提供资产、负
债、中间业务等金融服务并承担相关业务开发、风险防范及
客户关系维护职责的市场营销人员。包括:支行营销科室,
总分行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国际业务部等营销部门内
承担营销任务的人员。
支行行长、副行长,分行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国
际业务部担任副总经理以上(含)行政职务以及承担专业管
理职责的人员,不执行客户经理序列。
第三条 客户经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客户经理分市场
经理(资源型)、信贷业务经理(资源+能力型)、营销设计
经理及专业经理(能力型)四类。客户经理设高级客户经理、
客户经理、助理客户经理、见习客户经理四个级别,共 11
个档次。其中,高级客户经理设 4 个档次,客户经理设 3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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