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
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岗
所在部 职业病 可能导致 职业病
位
门及岗 危害因 职业禁忌证 的职业病 防护措
勾
位名称 素 危害 施
选
活动性肺结核病
除尘装
铸造车 粉 慢性阻塞性肺病
置
间铸造 尘、矽 慢性间质性肺病 尘肺
防尘口
工 尘 伴肺功能损害
罩
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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