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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8年7月26日亳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程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以及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上位法规定;(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坚持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四)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和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五)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