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
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双方共同遵
照执行。
一、委托事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 公司,人民币 元出资(该等
出资额占 公司注册资本的 %,下简称“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
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
利。
二、 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行使的代
表股份作为出资在 公司股东名册上具名及工商登记机关备案,公司
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行使公司法与 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委托期限
从 201 年 月 日起至甲方解除本协议之日为止。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 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
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的出资向 公司出资并
代甲方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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