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系   公司(下称   公司)股东,甲方因客观经营需
要,经与乙方和    司其他股东协商同意,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
其占   公司  %的股权,为便于今后运作,依据《合同法》
                、《公
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特订立如下条款,以便遵守:
 1、甲方委托乙方代持的股权比例为甲方持有的     %股权。代表
的投资额为    元及其派生收益。
 3、乙方受托代表甲方持有     %股权,成为  公司形式上的
股东,但真正的股东仍为甲方,也不需要乙方出资,乙方不享有公司
法所规定的股东权利益,即投资权、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利、股权
转让权和分红权,同时也不承担股东义务。
 4、乙方代持股权成为股东后,一切权利的行使须经甲方的书面
同意,乙方须在任何事务决策前 3 天向甲方汇报并得到书面肯定或否
定意见,未经甲方事前授权,乙方的任何决策、经营和处分行为(如
为他人提供担保等)均无效,不利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方根据自身经营的需要,可随时解除本协议,无论是本协
议的签订还是转让或解除,乙方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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