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买卖合同书
合同编号:_________
买受人(买方):_________
出卖人(卖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买方自愿购买卖方提供的 上海 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 招标 采购中标的药
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等 法律法
规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本
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概况
1.数量:所需药品的实际数量。买方需要临时增加药品数量的,须在用药
24 小时前书面提出。
2.价格:
(1)卖方提交药品的价格必须同中标成交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一致;
(2)买卖双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遇政府价格调整的,重新协商并签订
补充条款。
二、质量标准
卖方交付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与
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以药检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买
方有权在其他中标的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同时在 3 天内报上海市医疗机构药
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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