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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5
(一)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 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
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 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
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
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 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
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6. 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
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
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7. 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
核成绩欠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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