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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6
食品进货查验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
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
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包括: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
业执照等),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
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
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  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认证认可标志;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
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
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
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
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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