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买卖合同样式二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    (以下简称丙方)
 上列当事人就汽车买卖事宜订立合约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就其约定,将其所有的汽车售予乙方,乙方买受。
 第二条 后记汽车的买卖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乙方依下列方式支付款项予甲方:
 (1)本日(订约日)先交付定金  元整。
 (2)余款 元(中期款)于申请过户的同时支付。
 (3)余款 元,可分十次支付,自    至
止,每月 日前支付
元,乙方应于过户时,将相当于上述期满额的支票汇出交付。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负责办理如下的过户与交付手续:
 第二条第(3)项的支票于过户的同一日支付。
 第四条  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五条
乙方若无法履行第二条第(3)款中任何一期的付款,则必须将余款一次
付清。
 第六条
甲方须保证后记汽车并无瑕疵。有关瑕疵的保证,及于交付日后三个月以
内,往后即概不负责。
 第七条
后记汽车交付之前,若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使汽失毁损,其责任由甲方
负担。
 第八条
丙方须对甲方保证,乙方确实履行本合同按期支付价金,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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