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论述
一、简述不动产登记制度
答:不动产登记是指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
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在我国,物权法制度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确定了国家对不动产
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确立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种类有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更
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回复登记和涂销登记等具体形式。
二、简述不动产的几种登记制度.
答: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
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近、现代各国的不动产登
记制度,大致可归纳为三种模式:契据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
制度。
1、契据登记制度指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发生效力,但非经
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2、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主义登记,是指不动产物
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
3、托伦斯登记制度,又称权利交付主义登记,是指经实质审查后用登记机关发
放的权利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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