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20世纪著名社会法学家庞德曾指出,处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必须在维持法律传统与吸纳新法之间保持平衡。公司这种组织作为舶来品,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一种企业法人。自上世纪初移植大陆地区之后,无论在旧中国还是新中国,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1904年,清政府颁布《公司律》,不仅首度引进西方现代公司制度,而且将公司形态分为四种,即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1914年,国民政府《公司条例》将公司进一步优化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四种形态,似已逐渐确立现代公司的类型,为以后《公司法》修正并确定公司种类奠定了基础。在此期间,其它相关公司法律制度陆续施行,有效地促进了证券交易、公司债券发行等商事行为的产生与发展。抗日战争胜利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化过程,为中国上市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良好基石。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西方国家经济的高速腾飞,上市公司治理概念在上世纪70、80年代西方国家中兴起,在90年代初上市公司治理概念传入我国大陆地区。
时值大陆地区经济进入高速腾飞之际,对上市公司治理的研究也就成为大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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