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2013年3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正式生效实施,第一次从部门规章的层面明确提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并且对其做了扩大的外延界定,结束了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长达20年的一个无法有效监管的状态,为完善我国公司形态,丰富资本场外交易制度,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提供了新的制度指引。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报价转让系统正式推出,即为新三板,正式拉开新三板市场的大幕。经过2012年、2014年的两次扩容,已经发展形成了面向全国较为完善的场外资本交易市场,获得了未来中国“纳斯达克”的美誉,可以预见未来的新三板市场将会呈现高速发展的姿态,这对作为新三板市场挂牌主体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非上市公众公司作为新三板市场的主要容纳对象,完善对其的监管制度意义非凡,非上市公众公司最初是英美法系专有的公司形态,我国在公司法制定修改时都未将其作为法定的公司形态,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非上市公众公司因其数量的不断增长,创造的经济价值规模不断的扩大,现行的公司法在对该类公司的调整和监管时出现了很多不适应的情况。
通过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详细研究,笔者将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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