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冀政办函〔
〕57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
<邯郸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的通知》(〔
〕1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实施范围。
第三条 属于第二条中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包括按国发〔
1978
〕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均为职工医保的实施对象。进城务工农村居民有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应参加职工医保。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辖区城镇常住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
从业人员以及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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