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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案例案例一滞期费计算纠纷案
某船东将船舶出租,从阿根廷装运袋装的玉米和蚕豆运到安哥拉,船东与租船人签订了航次租船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滞期和速遣条款。
在船东装上了袋装的玉米和蚕豆后,为了自身的利益,又在货舱内装了一些其他的货物。
在当年的1月船舶抵达安哥拉首都罗安达,
1月21日
船舶出具了
?准备就绪通知书
?,但由于货物超载,袋装的玉米和蚕豆在
2月6日
才可以卸载,但事实上,收货人
2月19日
才开始卸货,最终于
4月25日
卸完全部货物。对此案中卸货时滞期费如何计算,双方发生分歧。船方认为应该从
1月21日
?准备就绪通知书
?出具时起算卸货日,因而计算得出租船人应支付巨额滞期费,而租船人认为卸货日的起算不应从
1月21日起
,而应从
2月19日
起算。为此,双方诉至法院。
【案例评析
】合同约定的卸货日
一般应从发出
?准备就绪通知书
?起算,承运人虽然在
1月21日
出具了?准备就绪通知书
?,但很显然,由于货物超载,承租人无法卸货,船舶并未在各方面做好装卸准备,因而,
1月21日
出具的?准备就绪通知书
?是无效的,而在
2月6日
船舶适于卸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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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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