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暂行条款
兹经被保险人
(或投保人
)与保险人双方商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
(个人)人身意外损害保险依据以下规定附加意外损害医疗保险。
一、保险金额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为限。保险费依据团体
(个人)人身意外损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损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
(含五元)保险人全部负责。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
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置的药品;
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
4.挂号费、护理
(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
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供应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
'
事故证明,街道
(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的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
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