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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03
民间信贷合法但有限制  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明确民间信贷的地位,但是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民间信贷的合法性是确认的。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法也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因此,可以认为民间信贷双方的借贷合同只要意思表示一致,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都应受到法律保护。
  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率、效力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1999年2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此,个人和非金融企业均可作为民间借贷行为的主体。
  但是同时,我国法律也对民间信贷关系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从信贷资金来源看,刑法第175条关于非法转贷罪的规定提出:禁止放贷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从利息方面,1991年7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从信贷对象和信贷途径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应当认定无效”。公司法第116条也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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