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立法体例二、保险利益与
保险
一、保险利益的立法体例 1、概括主义 概括主义,又称为概念主义或者法定主义,是指在法律上对可保利益做出适当的定义,凡与此定义相符则有可保利益。 例如,美国纽约州保险法第146条规定,人寿保险的可保利益有两种:(1)血亲或姻亲有以忠实基础的切实利益者。(2)上列以外的人,对被保险人之生命、健康或
2 、列举主义 列举主义就是对各种可列为可保利益的利益,在法律上做出列举性的规定,不在此列的则无可保利益。 我国大陆《保险法》在对人身保险可保利益的规定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采取了列举主义的立法模式。我国《保险法》第5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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