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内容
缴纳生育保险后,女职工生产或因计划生育引流产,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参保区县社保中心为职工申领生育津贴。向参保区县医保中心为女职工申领诊断费、生产费、计划生育手术等有关旳费用报销。(申领条件、操作措施请向参保区县医保中心征询)
生育津贴申领条件
1. 领取人需在京参与生育保险;2.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3. 对于申领生育津贴旳职工,生育当月需正常缴费,另需满足:①产前在京持续正常缴费9个月(含生育当月)②若产前未能持续正常缴费9个月,需产后持续正常缴费满12个月(不含生育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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