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治理准则(6)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1】【2】【3】【4】【5】【6】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准时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缘由。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当保存。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公正透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六十条 董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机构负责组织。
第六十一条 董事酬劳的数额和方式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会确定。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机构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商议其酬劳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十二条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