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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案件回放】
  孙先生准备购买一套婚房,而郑先生想将自己名下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屋出售,双方经家安居房地产中介介绍,于2015年1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郑先生名下A房屋以人民币600万元出卖给孙先生。在2015年1月15日前双方办好房产过户手续,同时孙先生支付购房款人民币350万元,余款250万元待银行按揭款下来后支付,2015年3月1日交房。2015年1月15日,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提交一份出卖价格为人民币52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用以房管机构备案。2015年1月22日,郑先生向孙先生出具书面保证一份,承诺上述房屋与承租人没有纠纷,若有纠纷,愿意承担一切责任;2015年3月2日,孙先生提醒郑先生交房,郑先生称因与承租人贺小姐有纠纷,暂时交不了房。为此,孙先生不得不另外租赁房屋,并因此承担了巨大损失。
 【争议焦点】
  1、“阴阳合同”效力及争议房产的买卖价格。
  2、郑先生是否应承担因未能如约交房而产生的赔偿责任问题。
 【律师评析】
  深圳知名经济房产律师团对此案评析如下:
  1、“阴阳合同”效力及争议房产的买卖价格。
  孙先生与郑先生用以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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