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股)权交易合同
合同编号:
标的企业
:西部产权交易所制
年月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
与国合同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构成本合同示范文本要件的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适用条款。条款所列内容,
包含括号中所列内容,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时选择
使用。二、为更好地
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
务必表述清晰,无须约定的用
“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
”或者“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
”加以载明。
三、转让方:指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
或者股权并能够依法转让产权
或者股权的法人、自然人
或者者其他组织。受让方:指
通过西部产权交易所,
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产权
或者股权的法人、自然人
或者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产权交易是指出资人
或者股东持有的标的企业的产权
或者股权的有偿转让行为。转让标的为产权交易所指向的对象,
包含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
或者者部分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部
或者部分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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