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ICC UCP600中英文对照版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
〕?第1条 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任何在正文中明确
说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在其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在信用证中明确对其适用予以修改或排除,本统一惯例的条文对有关各方都有约束力。
第2条 定义
就本惯例而言:
“通知行〞意指应开证行请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申请人〞意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的一方。
“银行日〞意指银行在其营业地正常营业,按照本惯例行事的行为得以在银行履行的日子。
“受益人〞意指信用证中受益的一方。
“相符交单
〞意指与信用证中的条款及条件、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交单。
“保兑〞意指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对于相符交单做出兑付或议付
确实定承诺。
“保兑行〞意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交单予以兑付
确实定承诺。
“兑付〞意指:a. 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
b. 对于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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