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
参与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经我市民政部门认定身份的以下城乡困难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1.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重点逆境儿童〔以下简称"特困等人员'〕。
2.低保家庭成员。
3.低收入家庭成员。
符合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适时进展调整。
二、救助方式及标准
〔一〕参保缴费补助。参与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的居民医疗保险费赐予全额补助;低收入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局部按50%赐予补助。
〔二〕门诊救助。在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局部,特困等人员赐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90%比例赐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80%比例赐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640元。
〔三〕护理救助。在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定点效劳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经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局部,特困等人员赐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90%比例予以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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