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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2-17
驾车接手机被罚 京城一司机首次状告交通队败诉

来源:北京晨报

北京市第一起司机因驾车时接听手机被罚而状告交通队的案件,昨天(6日)在丰台法院宣判。原告李一仑败诉。此案的焦点集中在罚款200元、记2分的处罚是否过重。并且,如果确如原告所说,是在停车等待信号灯时接听手机,这是否属于驾驶过程中接听手机。

被罚司机:等灯时打手机没有妨碍交通原告李一仑诉称 ,2004年9月17日下午,他驾车行至玉蜓桥南安乐林路口等待通行信号时,手机响起,他接听后说:“我正在开车,不能接听电话。”即挂断电话。这时路口交警示意他靠边停车。他随后向民警讲述刚才接听手机的经过,承认错误,并保证今后一定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但执勤民警还是开具了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记2分。

李一仑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他的行为应属情节轻微且未影响道路通行。因此交警给予的处罚过重。故请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责令被告退还200元罚款。

交通队:等灯也属驾驶过程 打手机该罚执法交警侯庚在审理中出庭作证并接受了质证。他没有认可原告是在等信号灯的说法。他说,2004年9月17日15时许,其在丰台区安乐林路口执勤时,看见由北向西驶来一辆右转弯汽车,车上驾驶人正在打手机,遂将该车截住,并按规定程序对其进行了处罚。

被告丰台交通支队方庄队辩称,原告驾车接听手机属于违法行为。即使是在等待信号灯,也是处于驾驶状态,车辆随时会行进。在此时接打电话同样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也是危害交通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丰台交通支队方庄队还表示,因在驾车时接听手机,酿成重大交通伤亡事故的案例屡见不鲜。例如,一驾驶员在驾车时查阅通讯工具信息,造成七人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再如,一司机驾车在路口转弯时接听了手机,致车辆失控,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因此,为保障公共安全,对此类违法行为应给予较重处罚。

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原告李一仑在驾驶机动车时有接听手持电话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交警对原告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之内选择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并计2分,量罚并无不当。(记者金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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