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的概念
一、名词解释:
1、广义的法律
:指法的整体,涉及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献和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等。
2、狭义的法律
: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献。
3、法的本质
: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
主线属性。二、论述题:
﹡法的基本特性
:法的基本特性表现为法在
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
1、国家创制性
:从产生方式上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表白法律来源于国家。并且法律与国家权力有着密切联系。
2、特殊规范性
:从内部结构上看,一方面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是通过对人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规定,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另一方面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3、普遍合用性
:从合用范围上看,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线内,具有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国家强制性
:从实行方式上看,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行的。所谓国家强制力是一定的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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