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一、法理学以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为研究对象。很多法学家直接称法理学为
“法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2、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3、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三、法理学的历史。
(一)、奴隶社会的法理学思想
1、古希腊古罗马的法理学思想
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称限度的发展
;同时这个时期还提出了一系列的法理学问题,如法与权力、理性的关系,法与人、神、自然的关系,法与利益、正义,人治和法治,守法的道德基础和政治基础。
古罗马: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核法学流派。古罗马法学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思想,关于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的划分
的思想等,对后世的法理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法理学思想
儒家:礼主刑辅,综合而治
法家:“援法而治
”、“以法治国
”道家:“无为而治
”、“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墨家:“天意乃法的根源
”,“兼相爱、交相利
”(二)、封建社会的法理学思想
1、西欧中世纪的法理学思想
托马斯.阿奎那通过把希腊人和罗马人的法律思想揉合在神学中,保存和发展了古希腊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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