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7篇
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1
第一条 家具名称
(文本中所指家具包括生活家具和办公家具) 家具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材质 颜色 生产厂家 数量 单价 总价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其次条 定做家具图纸供应方法及要求:
第三条 质量标准:
第四条 交货方式、时间及地点:
〔 〕买方自提;〔 〕卖方送货,送货费用由 承当。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第五条 验收及三包期限:
对于家具的数量、结构、颜色等外表瑕疵,买方应在交货时当场提出异议;对于其他质量问题要求三包的,应根据《北京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办理。
第六条 付款方式、地址、时间:
第七条 定金:
买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向卖方交付总价款 %的定金〔此比例不得超过20%〕,卖方交货后,定金抵作价款。买方违约中途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违约中途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拖延送货或提货的,应每日向对方支付拖延部分家具价款 %的违约金;
第九条 卖方撤离展销会或市场的,由展销会或市场主办单位先行承当赔偿责任;主办单位承当责任之后,有权向卖方追偿。
第十条 争议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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