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之善意与恶意
票据法是技术性很强的法,在一般情况下,不讲善意和恶意问题。民法上特别讲诚信原则。票据法不能笼统地把民法上的诚信原则搬过来讲。但有几个问题,票据法明文规定要讲善意和恶意。
一、通过侵权行为取得票据,不能取得票据上的权利
如果一个人通过侵权行为取得票据,如侵占、抢夺、盗窃票据,其虽占有了票据,但不能取得票据上的权利。这不是票据法上的问题,而是普通民法上的问题。遇到这样的问题,真正权利人可用民法方式来解决,不必求助于票据法。真正权利人即票据所有权人可以提起两种诉讼:一种是恢复占有之诉,一种是恢复所有物之诉。凡是以侵权行为取得票据的人,都不能享有票据的权利。我国票据法第十二条对此有所规定。
二、票据行为因出票人的原因而无效
假如票据行为因出票人的原因而无效的,收款人取得票据后,能否享有票据权利?这就要分不同情况:
1.假如收款人明知出票人无行为能力,还从出票人那里取得票据,那么就是恶意取得票据,其不能享有票据上的权利。这种情况限于汇票和本票,因为支票的发票人一定是和银行订有支票合同的人,不可能是无行为能力的人。如果持票人是善意的,不知道对方无行为能力,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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