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版块 我的主页
论坛 休闲区 十二区 跨学科讨论区 哲学与心理学版
1194 1
2011-10-27
【回复因明一段分析】
  
常且非理,应非从身次第生意觉,以身是常非次第故。若谓身虽是常,然观待诸缘能次第生意觉。曰:彼身亦不能待缘次第生意觉,以身,缘不能使有差别故。
  
 1、“常且非理,应非从身次第生意觉,以身是常非次第故”
  
  其中“常且非理”,先从教证否定“常”。实际是说“常身次每生意觉”宗法本身有所别不极成过。
  因为对方所讲实际立宗“常身次第生意觉”,这里没有涉及因、喻二支的前提下,宗法已经“所别(有法)不极成”,就是指“常身”这一说,只是立论者承认,反驳者不承认。
  
 2、实际的宗因关系
  
  宗:常非理
  因:常非次第故
  
  在此基础上,常什么,都不成立,因为次第性不遍于常(遍是宗法性不具备)。所以,在常身上生什么,都不成立。也就是说,此论要直接立的宗,不是否定常身怎么样,而是直接否定“常”。
    
 3、“彼身亦不能待缘次第生意觉,以身,缘不能使有差别故”
  
  此句与“应非从身次第生意觉,以身是常非次第故”内容相同,只是加了简别语“等缘”,用以简别,意思是说在此条件下,所说的成立。
  反驳者只是告诉对方,你简别不简别(设不设限定条件),前边对“常”及“常身”的反驳,都成立。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全部回复
2012-5-22 23:50:05
  
  顶回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相关推荐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说点什么

分享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各岗位、行业、专业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