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不当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不当行为,是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主要原因。从立法上对此类行为加以防范和打击,已经成为摆在管理层和学者们面前的一个严峻问题。本文从分析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入手,明确基金管理人义务的法律基础,对各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当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并就基金管理人不当行为的民事责任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本文第一部分分析基金管理人义务的法律基础。
大陆法系的日本模式和共同受托人模式企图完全以信托法来解释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结构,遇到了难以克服的难题:信托法上委托人不对受益人负有义务,不能请求受益人支付报酬,日本模式将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单位持有人分别与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相对应,难以解释管理公司对于基金持有人所负的广泛法律义务的基础。共同受托人模式将单位持有人作为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虽然能够以受托人义务来解释基金管理人广泛义务的基础,但是自身却与信托法基本理论相违背。证券投资基金的发源地英国采用的是单位信托模式,单位信托模式不同于传统的信托,没有委托人,也不是采用传统的委托人单方设立的方式,而是由管理人和保管人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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