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的承销与保荐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信托投资公司、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债券包销担保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建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宏,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勇,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宝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学良,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焦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义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天西,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郑州信托投资公司和被上诉人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债券包销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豫经二初字第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晓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宫邦友、刘敏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夏东霞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