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有制企业,虽然对外表现为集合产权,没有划分到个人。但不论集体所有还是国家所有,受益人应该是明确的------集体所有受益人为所有出资的该集合,国有则为全体国民。用现代企业制度来讲,前者,出资的该集合为股东,后者全体国民为股东。如果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来说,股东形成的董事会拥有任免该企业管理人的权力,并且可以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
而现在的中国,公有制企业股东的权利被强制严格了,连让渡都谈不上。所有国有企业的高管,由ZF任免。而股东并没有授权ZF这么做,因而他们也享受不到他们应有的资产支配权。
解决公有制企业存在合理性问题,首先必须解决出资人缺位的问题,切实落实好出资人权利,才可能解决道德上的合理性。
如果以现行的企业制度,解决国有企业权利问题,落实出资人的权利,对企业运行有很大的成本。因为为了行使所有权,国民要么采用政治上的代理制,要么公投,公投的成本恐怕没有哪家企业能够承担。如果采用政治上的代理人(议员)的形式,基金管理这种形式是比较的符合的,但前提还是需要将权利落实到个人。
不论从哪方面看,最终的产权单位只能为个人,才能解决合理性问题。国有制目前在中国已经不是一个制度问题,而是一个道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