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发文部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93]财会字11号
日期:1993-03-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打算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公司:
为了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进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
依照企业会计准
那么,统一制定了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各地区、各部门制订的有关制度,凡与本核算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那么 一、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
依照企业会计准
那么特制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简称金融企业,第三章所称银行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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