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管理
第一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概述
一、工程施工合同概念是指发包人(建设单位、业主或总包单位)与承包人(施工单位)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发包人: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联合体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或个人,即一切以协议、法院判决或其他合法完备手续取得甲方的资格,承认全部合同条件,能够而且愿意履行合同规定义务(主要是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发包人既可是建设单位,也可是取得建设项目总承包资格的项目总承包单位。
承包人:应是具备与工程相应资格和法人资格的、并被发包人接受的合同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是施工单位,必须具有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工程师:受发包人委托或者委派对合同进行管理,在施工合同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其不是施工合同当事人,其具体身份和职责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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