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法 培 训
第一局部 增值税法第二局部 企业所得税第三局部 个人所得税 第四局部 房产租赁的税收规定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征税范围 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工程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3〕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以下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 销售代销货物;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工程;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置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置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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