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弊案前长判10年解答
壹、前言
警政署○○警察隊前隊長楊
○○等人,利用採購的
○○式○○機維修的機會,
有意放寬投標資格,及製作不實的零件更換項目、破壞裝備,圖利廠商等
。台北地院於九十六年一月十日宣判刑期如下:
一、廠商部分:
○○行負責人趙
○○、掮客張
○鴻被依圖利罪判刑10年,褫奪公權6年。
二、公務員部分:
(一)空中警察前隊長:楊
○○圖利罪判刑10年,褫奪公權6年。
(二)空警隊前機務組長:劉
○○,被依圖利罪判處徒刑6年、褫奪公權4年。
(三)前後勤組修護員:郭
○○圖利罪徒刑10年、褫奪公權4年。
(四)前機務組修護員:高
○○圖利罪徒刑六年、褫奪公權4年,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徒刑1年6月,核合併執行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
(五)前機務組長羅
○○、機工長楊
○○、前機務組檢驗技士林
○○、○○貿易公司負責人高
○○等人無罪。
貳、案情說明:
八十七年二月間,
○○隊自法國採購的一架
○○式○○機,兩具發動機已達2000小時翻修時間,由機務組提出翻修申請,辦理招標事宜。維修廠商「
○○行」負責人趙
○忠有意承作
○警隊的發動機翻修案,空警隊對於參與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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