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矿业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营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三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账目的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上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对于移交的各种资料应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上应列明移交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票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公司实行会计电算化,从事该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盘等内容。
第四条办理移交时,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如下: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且必须与账簿余额一致;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
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各项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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