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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改革与发展需要,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 我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成立学校一级学 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 组成人员由9~15人组成,任期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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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核本校各二级学院(中山校区管委会)提出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委审批。对没有学士学位授予的普通高校推荐的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初审,提交学校学位评委审议决定。 (三) 根据学校学位评委主席的指示,布置和处理有关学士学位的工作。 (四) 根据学校学位评委的决定,制发学士学位证书。 (五) 负责学校学位评委会议的组织和会议记录,以及学位授予工作的计划和总结等日常行政工作。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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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学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五年制专业毕业生曾有7门、四年制专业毕业生曾有6 门、本科插班生曾有3门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因考试不及格,需要补考或重修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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