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
税务版
二、费用的涉税处理
1.业务招待费的涉税处理 会计上对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o。
二、费用的涉税处理
[例1]华丰公司2008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3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500万元,投资收益150万元,营业外收入30万元。本年度该公司用银行存款支付业务招待费40万元。则该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 4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 税务处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40x60%=24(万元), 但最高扣除限额:(3000+500)X5%o=17.5(万元),故只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7.5万元,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2.5万元(4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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