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品水路运送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港口危货储存
单位重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管理
第三章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危险货品
水路运送
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
管理规定》已于2023年6月14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3年6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港口危货储存
单位重要安全
管理人员考核
管理第三章 装卸
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
管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港口危货储存
单位重要安全
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水路运送
公司的装卸
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
管理部门或者海事
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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