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煤炭业安全管理也需要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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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频发似乎已经成为我国煤炭业久治不愈的顽症。每次在灾难发生后,从中央到地方紧急动员,对伤亡人员进行抢救,对受难家属进行补偿,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进行处理。这样被动式的处理已经成为了一种程序化模式,固然,这样高效率的处理每次都能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结果,但归根到底它基本上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事实证明,它对于遏止矿难继续发生效果有限,要想从根本上治本,必须对目前的煤炭业安全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在抗击非典的斗争中,我们知道在公共安全管理中建立一个预防和警报机制的重要性。在事故频发的煤炭工业,更需要一套预警机制,将煤炭业安全管理的关口前移,事先建设,事先监督,事先介入。从现在的煤炭业安全管理体制来看,这一点做得远远不够。目前只有一个《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对此作出了规定,《条例》的本身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如《条例》规定的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由煤炭系统设立,这样就使煤矿安全监察陷入了左手监督右手的尴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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