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为了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是来源和性质,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特性:
洗钱是在已经实行犯罪行为并获得赃款的前提下;
洗钱者明知或知道是犯罪所得赃款而清洗
转移、转换赃款的,也许是犯罪分子本人或者委托别人(单位)实行
通过金融机构或其他方式转移或转化犯罪所得赃款
企图掩盖犯罪行为并使得犯罪所得赃款貌似合法
洗钱行为和洗钱犯罪的本质区别:两者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不同,取决于洗钱行为的金额、次数、对象来源、目的、时间、危害结果、手段
洗钱行为和洗钱犯罪的判罚区别:洗钱行为——制裁(实行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目的:遏制处罚教育和防止)。社会危害达成一定限度洗钱行为——制裁(刑事犯罪,并规定适当的形式制裁手段)。
洗钱犯罪认定四要素:
行为主体(含法人),
认可法人的犯罪能力已成为世界性的趋势。
(上游犯罪不能成为洗钱犯罪主体)国际刑法规范认为上游犯罪主体应成为洗钱犯罪主体,
FATF
规定,假如本国的基本法律原则规定,各国可以规定洗钱罪不合用于实行上游犯罪的人。
行为方式,
主观要件(过失洗钱无罪)将洗钱犯罪的主观方面限定于故意的立法模式是国际立法的重要趋势。
上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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