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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甲(17岁)擅自取父母
5000
元去某专卖店购买一款新手机。
答:根据《民法通则》及《协议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的买卖行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根据《协议法》第
47条规定,此行为效力待定。其法律效果如下:
(1)甲的法定代理人取得形成权,即追认权或拒绝追认权。该买卖行为一经追认则自始发生效力;一旦被拒绝追认,则自始不发生效力。
(2)同时法律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法律赋予其在法定期间内享有撤消权和催告权。催告权,即在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或者拒绝前,催告其行使形成权。撤消权,即在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追认或拒绝前,善意相对人有撤消该买卖行为的权利。当然,经催告后法定期间届满,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未做表达的,视为拒绝追认。
答:此行为系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其与可撤消的法律行为区别如下:
(1)当前效力形态不同样。前者此时处在待定状态,既也许转为有效,也也许转为无效;后者的效力虽然也有也许转为无效,但在被撤消前,仍然是拟定有效的。
(2)效力的最终决定者不同。前者的效力决定者有两方,一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另一方是善意的相对人;而后者的效力决定者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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