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预检分诊制度概念
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是指医疗机构为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止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来诊的患者预先进行有关传染病方面的甄别、检查与分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5年2月28日,国务院副总理吴仪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1号,颁布施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
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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