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一、总则(一)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
(以下简称合作社)
会计工作,
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
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及有关规
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
社。(三)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
设置会计账簿,
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
核算。(四)合作社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
“元”以下填至“分”
。(五)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
分期结算账目。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历
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七)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
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
接受成员的监督。
对于成员提出
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及时解答,确实存在错误的要立即纠正。
(八)财政部门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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