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司法解释原文]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计算。[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计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支付标准的规定。利息属于法定孽息,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时就应当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这是民法债的一般原则。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方交付商品,对方就应当付款,该款就产生利息,欠付的价款利息与价金之间存在着随附关系。利息的计付标准应当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基准利率,因为利率法定是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性质
(一)、支付工程价款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是发包人的法定或合同义务
法律规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价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
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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