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参考范本
油库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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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减少油库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度在2-5米,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5-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15一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三条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见附件)。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填写,经油库负责人审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
第四条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五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第六条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高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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